設立香港公司涉及的CRS、KYC、電子報稅、會計、審計等長期合規問題將帶來不小維持成本。
香港是台商的資金中心,因此,香港近期推出針對2018年CRS(共同申報標準)實施細則,值得台商高度重視....
台商的稅務身分和一般外商相同,不適用引起軒然大波的21號公告。
大陸稅務局針對大陸居民利用離岸信託避稅的追稅行動,鬧得沸沸揚揚,導致台商擔憂自己經BVI等第三地境外公司,設立控股公司後投資持股大陸實體公司的架構,是否也適用21號公告範圍中...
台商面臨的工商業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有了初步新規定。
關於台商在大陸購買工業用地自蓋廠房後,工業用地使用期限一旦到期該怎麼辦?是官方有權強制收回?還是要再繳納一次土地出納金,重新再取得一次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
2026年1月1日以後的企業重組稅務問題,須適用2026年7月才執行的13號公告。
202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13號公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對企業合併、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徵管規則進行調整...
台商在大陸境內的資金流動軌跡,將因「金稅四期」落地被詳細記錄下來,成為日後追稅的證據。
大陸「金稅四期」大大增強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逃漏稅的識別能力,特別是對資金流動衍生的相關信息,更成為個人涉稅問題的重...
9月1日起台商以個人股東投資大陸的利潤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台商以台籍居民個人身分直接投資大陸,成為在大陸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個人股東,自1994年來就一直享有利潤匯出免稅的待遇,但自2026年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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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的預收房租應同時注意會計處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三大重點。
台商將大陸不動產對外出租取得預收房租,需從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三個角度進行正確財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
台商應讓自己在大陸儘量符合非稅務居民身分,以免被納入此次21號文的離岸信託課稅範圍。
2026年7月24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第21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透過境外信託代持股權等資產的納稅問題首次做出規範。
公司註銷不代表稅務責任就此消失。
很多人以為公司只要完成註銷登記並取得清稅證明,因為法人主體資格消滅,過去存續期間納稅義務也隨之終結,但隨著大陸金稅大數據監管體系落地、跨部門資料協同核查機制日趨完善,稅務機關對虛假註銷或逃逸式註銷的...
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將進一步自由化與市場化。
瞭解人行對存貸款利率管理邏輯的變化,對台商資金管理至關重要,特別是在2026年6月8日人行發布《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後,可以看出人行準備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利率管理制度的決心。
台商應避免以年末作為改制基準日。
台商不管是在大陸還是H股IPO,都必須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改),若股改事項發生於申報的報告期內,則審計基準日應謹慎避免12月31日。
年末改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容錯空間...
早在2017年大陸已規定金融借款合同息費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應予以調減。
影響台商在大陸生活和經商的新規《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金規〔2026〕2號),將於2026年8月1日起實施,台商未來在大陸買房、開店、裝修、買車等個人貸款或消費分期,可通過查看「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
台商若選擇H股上市須同時滿足香港及大陸證監會的法律要求。
台商在香港或台灣上市,從法令、上市成本及時程安排等都有不同規定,在規劃上市地點時,應了解當中的不同並選擇最適合的資本市場。
小微企業稅收監管從「形式審核」轉向「實質穿透」。
小微企業在大陸有很多稅收好處,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人民幣以下可全額免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率可由25%降至5%等。
企業若只是為了享受稅收優惠,通過人為拆分業務...
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目前大陸台商涉及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及資金匯出的部門有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等單位,2026年5月5日,大陸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837號文」),並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6年新增值稅法調整了進項抵扣規定,對台商來說有好有壞。
大陸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文件,調整了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定,對台商來說有利有弊。
一、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全額抵扣範圍收窄,增加台商負擔
大陸稅務總局藉由金稅四期的實施,於3月份啟動打擊虛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
2026年大陸稅收監管正式邁入「金稅四期」與「數電發票」全面落地新階段。稅務總局也於3月啟動「開票經濟」專項整治行動,並於4月24日正式發文對虛開發票、空殼開票、違規返稅套利等涉稅違法行為採取實際取締行動。
51號文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辦理。
大陸人行2月24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6〕51號),允許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開展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