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不適用離岸信託課稅新規
台商的稅務身分和一般外商相同,不適用引起軒然大波的21號公告。
大陸稅務局針對大陸居民利用離岸信託避稅的追稅行動,鬧得沸沸揚揚,導致台商擔憂自己經BVI等第三地境外公司,設立控股公司後投資持股大陸實體公司的架構,是否也適用21號公告範圍中?(2026年7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境外控股架構不屬於21號公告的信託安排
21號公告針對的是兩類離岸信託對象,一是境外明示信託;二是名義上並非信託、但實質具備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關鍵核心在資產法律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
典型台商投資大陸模式,為個人持有離岸公司股權後,再投資大陸境內實體公司,屬於公司法項下定義的股權投資,股東享有投票與分紅權,不構成信託或類信託安排。也就是透過多層境外控股進到大陸做實體投資,不等同類信託安排。
二、不能擴張適用於台灣居民
21號公告中所謂「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境內」,是指原先為大陸居民身分,後來「移居境外」或放棄大陸國籍取得新國籍,而經濟利益仍留在大陸境內;對台商來說,因為出生就是台灣居民身分,並未經歷所謂先放棄大陸國籍再取得新國籍的過程,不符合「移居境外」事實。
三、不符合境外控股架構的歷史和商業事實
台商自BVI等離岸控股公司取得大陸境內實體企業的分紅,股息支付主體為境外法人,依規定屬於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大陸境內企業向境外法人股東分紅時,已按10%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若再以21號公告為理由,穿透離岸公司向台商個人課徵20%個人所得稅,將構成經濟性質的雙重徵稅,不符合台商現行境外控股架構的歷史與商業事實。
四、無住所台商可適用「六年規則」享受境外所得免稅
台商還是要注意,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9年第34號公告規定,無住所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只要連續不滿六年,滿足這條件的台商,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那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即使台商明確不適用21號公告,但由於大陸金稅四期已經落地,台商在大陸的金流軌跡已被高度透明,稅務局有很大的機會利用金稅四期提供的明細資料,認定台商符合繳稅條件,尤其稅務局常把台商的稅務身分視為一般大陸居民的稅務身分,忽略了港、澳、台居民在稅法適用上是歸屬於外商投資者的範圍,這也是台商不應該被納入此次21號公告課稅對象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