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注意香港CRS新規
設立香港公司涉及的CRS、KYC、電子報稅、會計、審計等長期合規問題將帶來不小維持成本。
香港是台商的資金中心,因此,香港近期推出針對2018年CRS(共同申報標準)實施細則,值得台商高度重視。
此次公布的細則名稱為《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及《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CARF),預計將於2027年及2028年開始實施,此舉將強化香港官方對CRS的申報要求,提升香港國際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效率。
1、強調需揭露完整稅務居民身分
此次修訂要求帳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中,揭露自己「所有」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身分,避免持有人選擇性地只申報其中某個稅務居民身分,未來香港金融機構在進行KYC時,勢必加強稅務居民資料的蒐集,若帳戶持有人刻意隱瞞則可能受罰。
CRS所關注的並非個人國籍或戶籍,而是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金融機構主要透過自我證明及盡職審查程序,確認帳戶持有人所屬的稅務管轄區及稅務識別號碼(TIN)。以台灣為例,在台灣有戶籍者多數會被認定為台灣稅務居民,並可能因為在另一個地區生活居留天數符合該地區規定,例如大陸台商因長期在大陸生活,而成為多重稅務居民身分,按規定都應如實揭露給香港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須蒐集及申報更多資料
經修訂後的CRS細則,進一步擴大金融機構須蒐集及申報的資訊範圍,除帳戶持有人基本資料及所屬稅務居民身分外,金融機構也須就控制權人及帳戶內容申報更多資訊,包括申報對象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帳戶是否屬於聯名帳戶、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數目等。
3、加密資產納入資訊交換體系
修訂後的CRS細則特別將加密資產納入申報範圍,並要求金融機構申報金融資產出售或贖回所得的總收益,香港將透過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建立加密資產交易的申報及自動交換制度,若台商有透過香港公司或金融帳戶持有、投資或交易數位資產,未來都應更加注意申報要求。
總體而言,此次香港涉及CRS制度的修訂,對於僅具有台灣稅務居民身分的台商而言影響有限,而且香港CRS制度的資訊交換,目前仍以香港及相關稅務管轄區間的資訊交換為前提,交換對象還不包含台灣。
但台商仍須注意,香港稅務局於2026年已開始要求達到一定條件的跨國集團,集團內的香港公司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申報書,官方的長期目標為全面推行電子報稅。根據香港《公司法》規定,香港公司原則上每年都需委託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加上近年來利得稅申報都要求檢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而且電子報稅的範圍擴大也逐步實施,可以確定的是,香港公司將會有更高的會計、審計及稅務申報要求。台商應盤點自己已設立的香港公司現狀與功能必要性,重新審視存在的必要性,未來若需再設立新的公司,也需評估是否要設立香港公司,因為香港公司的CRS、KYC、電子報稅、會計及審計等長期合規問題,將帶來不小的維持成本。